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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老安庆的监狱
清朝,安庆城分别有县、府、司三级监狱,其中县狱在现龙门口街谯楼西侧,府狱设在黄家狮子(现锡麟街),臬司狱设在谯楼附近(臬司狱署则在鹭鸶桥)。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修订法律馆着手编制《大清现行刑律》,第一步就是删除充军名目,改笞、杖为罚银,废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刑,并设“罪犯习艺所”。安徽布政使司闻风而动,于当年4月将饮马塘原习艺善堂(收容偷窃等轻罪犯处)改建为习艺所。习艺所(安徽省城)专收安、庐、滁、和所属16州县军、流、徒等人犯(老残不能习艺者退回)。隔年,分轻罪与重罪二监,军、流、徒等人犯已定监禁年限者,入重监;地痞、恶丐及无业游民,或年轻子弟不遵父兄教训,由地方官及警局拘禁者,入轻监。
安庆监狱原名安徽省第二监狱,老城居民习惯上称之为二监。有一个阶段,监狱对外是半公开化的,二监也先后称过安庆皖江机床厂、安庆新生布厂等。现在的安庆监狱,南对关岳庙街,北靠老城墙,西抵三官塘。过去这一带统称为饮马塘,饮马塘监狱因此而得名。
习艺所旧址
现存一块老石碑,宽约70公分,长170公分,上有“习艺所”三字。清朝晚期时,“习艺所”是一个新名词,它是监狱的另一个代名词。见证近代安徽监狱变革的“习艺所”石碑,现存于安庆监狱,这也是安庆习艺所旧址。
1901年清末政府推行“新政”,法部大臣沈家本奏准各省改置新监,责令建设模范监狱。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准各处通设罪犯习艺所。次年,刑部奉旨议准“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后,各省习艺所相继成立。宣统元年(1909年)法部行文限期各省新监“统须于宣统三年(1911年)前一律告竣”,并严定“以此为考核各省成绩之据”。
1.浙江新监。宣统二年(1910年)浙江新监开工,宣统三年(1911年)因经费困难另筹他款续建,因此延迟至1911年8月建成,即行创办浙江模范监狱,后因辛亥革命停办了一个多月,于1911年10月26日继续接办。初名为浙江模范监狱。地点在杭县钱塘门内风波桥,即现杭州市小车桥1号。因模范监狱刚建立杭州就光复了(1911年11月5日),清政府在浙江的统治终结,浙江军政府执政,浙江模范监狱改名为浙江省监狱。 2.湖北模范监狱。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湖北任职的17年(1889-1906)间,亲自创办湖北 “省城模范监狱”。张之洞创办湖北“省城模范监狱”坚持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其指导思想至今没有过时。监狱建造仿日本东京及巢鸭两处监狱规模。其管理方法、教育卫生规则等,兼采东西各国成法,属省办县管双重体制。监狱落成后,张之洞亲书“省城模范监狱”六个堆塑的行楷大字挂在监狱大门之上,十分气派。模范监狱不仅创办时间在全国较早,而且规模大,引进了许多先进的管理制度,因而引了全国各省的重视,都纷纷派员前来学习创办新式监狱的经验。 3.安庆罪犯习艺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4月,“安庆罪犯习艺所”在北门城内饮马塘建成,收军、流、徒等罪犯,入所习艺。建所时刻立“习艺所”石碑一块。习艺所内设正提调一员,下设帮提调、典守、稽查、会计、监工、案牍各一员,司事三人,书吏二人、门役一人等。讲习所内设管理员、教员、宣讲员、工役各一人。共计二十一人。宣统二年(1910年)习艺所改为模范监狱。习艺所对勤于力作,三月不怠者,可发赏与牌,得赏四次,可减监禁年限;有过者,视情节或罚站立,或罚苦役,或减口粮,或关暗室,恃众闹事者,按北洋军法处治。亲属接见拘役者四十天探亲一次,徒刑者一月探亲一次。接见时须有看守人员在场。备有脚镣、手铐,有意外者用之,犯人发生暴动、逃跑,火灾,越狱等不测事故,以按电铃次数为讯号,督同全监看守,把手要道,以资策应。 习艺所设有教诲师,其教诲方法:采取星期日、国庆日将囚犯集中教诲堂训话教诲;或利用出工、收工时予以教诲;再则在犯人入监、出监、转监、亲丧、疾病、赏与、惩罚、书信、接见等之际,乘机因势利导,因人施教。教诲内容:《太上感应篇》、《阴阳文》、《丹桂集》、《八规矩》、《训俗遗规》等书;对女犯则择用古今贤母、淑媛孝女、烈妇之类为教材而教诲之。所内设有讲习所,在罪犯习艺之余,教以识字明理。习艺所作业项目以缝衣、织带、剪皮、制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