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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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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厅长信箱
《安庆206国道动迁22年,至今未安置我的店铺,恳求上级督办》
来信时间:2015-02-08 20:49:32
尊敬的安徽省交通厅领导:
您好!我们系安庆市经开区菱北办事处罗冲村居民,原为安庆郊区206国道集贤关个体工商户。现有民生安置问题向贵厅投诉求助:
1、80年代为响应“改革开放、国家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政策”,我们在安庆206国道集贤关一级路段、交通大道上自建饭店店铺(非住宅),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2、根据1992年宜交通计字(92)42号文件、皖交基字(92)71号文件,1993年为支持“206国道怀宁月山至安庆汽车轮渡段拓宽工程”建设,206国道十里乡指挥所、罗冲村委会与我们签订拆迁协议,将我们赖以为生的饭店(非住宅)拆除,但因基层政府<渎职>、<失职>和<不作为>,至今未获安置已达22年。
3、当年征迁安置原则:“沿206国道整齐靠后、就近安置、退后重建”。房屋、附属物拆迁后<新建用地>(非新宿基地)由乡镇负责调剂解决,安置由乡镇交由村委会负责。206国集贤关沿边有罗冲马塘组土地,并非沿线土地均属红塘组。1993年9月18日,我向罗冲村委会递交报告,时任罗冲马塘组组长签字同意安置,请求在206国道原店铺以北位置就近安置“新建用地”,但罗冲村委会未安置。
4、2005年安庆行政区划调整,安庆郊区改为宜秀区,十里乡划归大观区,罗冲村划归宜秀区菱北办事处,菱北办事处由安庆经开区管委会代管。2006年安庆市政府97号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安庆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妥善处理罗冲村债权债务;集贤北路两侧的土地开发和规划建设,路东归经开区。”
我们当年积极支持206国道拓宽,换来的却是安庆地方基层政府20多年<不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予安置)、20年后<乱作为>(2014年7月15日,安庆经开区管委会、菱北办、罗冲村委会提出“安庆机场路在建门面房安置方案”,机场路实为三级标准以下<偏僻路段>,实为“乡村道路在建门面房”,<显失公平>)。
我们提出“安庆迎宾西路瓜园小区已建门面房安置”无论在情、理、法上,均属<合情、合理、合法>,切实可行,并无不妥。不仅符合罗冲村集体规划定点,且在安置地点上已属主动“<退让三尺>”,迎宾西路为二级路段,瓜园小区仍有闲置已建门面房,该小区安置罗冲村2003年拆迁户。而安庆经开区管委会等提出法律途径解决,该答复系<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原本可以<对话协商>民生安置问题,<事实清楚>,但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心知肚明>,却<推三阻四>,<避重就轻>,违背党中央、省委、市委“以人为本”理念,罔顾自身职责和使命,辜负民众信任与期待。
206国道拓宽征迁是造福人民之举,百姓在积极支持的同时自身财产权益理应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护。我们只求最基本的公平、合理、妥善安置,希望贵厅给予重视与关注、帮助。盼复!
答复时间:2015-03-13 15:10:22
答复单位:安徽省交通厅、安徽公路管理局
尊敬的韩先生: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安徽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您反映安庆206国道集贤关一级路段、交通大道上自建饭店店铺拆迁安置问题的留言,我厅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了了解,现回复如下:
我厅查找了安庆市政府关于206国道月山至安庆轮渡段改造工程的相关会议纪要。该纪要对有关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明确了具体方式和征迁费用标准。
1、安庆市政府办公室1992年7月21日第十九号会议纪要《关于206国道月山至安庆汽车轮渡段改造工程的会议纪要》规定:工程所需土地和房屋的征迁工作,由怀宁县和郊区政府同指挥部签订工程及经费总承包协议,具体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征迁费用标准,本着既遵照省有关规定,又充分考虑被征迁农户实际情况,由指挥部参照铁路征迁费用标准,统一制定执行。(见该会议纪要附表一合九铁路合安段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
2、安庆市政府办公室1992年10月26日第三十四号会议纪要《关于206国道月山至汽车轮渡段公路改造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集贤关至轮渡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仍执行市政府7月21日会议纪要精神和指挥部8月4日会议研究决定的意见。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在郊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十里乡、龙狮乡与指挥部签订协议,实行总承包。郊区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3、1992年8月4日,206国道月山至汽车轮渡段改造工程指挥部《会议纪要》[宜路指字(92)1号]第二条:会议同意(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征地、拆迁经费补偿标准(即按铁路征迁补偿标准),工程计划安排、资金筹集等意见。第三条:会议同意征地拆迁工作由乡、镇具体负责,并实行合同总承包。
4、《206国道月山至汽车轮渡段改造工程征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附属物拆迁后新建用地由乡、镇负责调剂解决。 因此您要求的拆迁后新建用地的调剂工作,不属于市交通、公路部门职责范畴,应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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