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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1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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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答复: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8年11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清理整顿。在第三阶段中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治专项计划。
目前低速电动车存在的问题是全国性问题,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标准正式出台前,全面禁止销售此类车辆法律依据不充分且与政策不符合,全国各地大多只能通过在违法上路行驶环节进行纠正和规范,通过宣传此类车辆的安全风险和危害性来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驾驶,从而降低市场需求,倒逼生产供给端优胜劣汰。
自2016年以来,我们联合市公安局、市经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开展了市区封闭式载人电动车整治行动;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在销售流通领域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销售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下一步,我们将按上级统一部署,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治,创造我市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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