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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巷尾] 涉嫌制造、贩卖毒品 四名被告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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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10: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于某某、汪某某和王某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案件。9月2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了解,这4名被告人年龄在27岁至31岁之间,因为涉嫌制造、贩卖毒品于2020年12月被市公安局迎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据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汪某某在酒店客房内将事先购买的丁内酯配制成“咔哇”原浆液。2020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与绰号“阿刁”的女子事先商议好交易价格。被告人汪某某驾车送吴某到达潜山某小区附近与“阿刁”见面后,汪某某携带“阿刁”所支付的8万元现金先行离开。后吴某与于某某在潜山市某处草地将三人合伙制作的4瓶“咔哇”原浆液以“埋地雷”的方式交付给“阿刁”。当晚,三名被告人在酒店客房内将8万元毒赃进行分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于某某、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含γ-羟基丁酸成分的毒品,其中吴某制造、贩卖毒品42110克;于某某制造、贩卖毒品36975克;汪某某制造、贩卖毒品13840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迎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于某某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28元、67260元,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

  当天上午,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由于疫情防控要求,四名被告人是在安庆市看守所通过现场视频的方式参与宣判。(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周芸 祁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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