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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早知道] 介绍好友提供银行卡转账,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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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E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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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16: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分钱不用掏
只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
不需要花多少时间
就能赚钱
这种看似赚钱的“捷径”
却很可能触碰到法律底线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10月31日
宋某某等人就因此获刑
得不偿失
案例再现
被告人游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寻找“卡主”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2023年2月中旬游某电话联系在深圳工作的同村被告人吕某,询问吕某是否有银行卡可以借其使用下,吕某表示虽然自己的银行卡用不了,但可以借用其好友被告人宋某某的银行卡。双方随即约定见面地点,在验证宋某某的银行卡能正常使用,2023年3月6日,宋某某在王某某、吕某、游某的陪同下一起到湖南耒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王某某联系的上线用于支付结算,并提供刷脸服务,协助对方通过手机银行转账。
事后,王某某、游某、吕某、宋某某共从上线处获得16000元好处费,四人予以私分。后查实,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为涉诈一级卡,共计接收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至少90万元,确定有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至少195000元。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当庭哭诉说,自己还没有结婚,其和吕某是多年的好友,现在却被吕某给害了,其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他各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均当庭表示后悔,愿意承担法律后果。10月3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吕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的王某某、游某、吕某虽然既没有参与上游的网络诈骗犯罪,也没有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只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但在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中,为收卡、卖卡人居间介绍的,均构成共同犯罪,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希望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保管好个人银行卡,不租、不借、不出售是原则,切莫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等犯罪团伙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

记者:周国庆  通讯员 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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