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我电瓶车的嫌疑人抓到了,赔偿咋没下文了?”官方回复了
杨女士反映:其电瓶车被盗,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希望公安机关尽快为其挽回损失。市公安局回复:经了解,菱北派出所已于案发第二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抓获归案,反映人被盗的电瓶车被其拆解后,卖给了流动废品回收人员,目前嫌疑人余某已被取保。由于嫌疑人家庭十分困难,现已在附近务工,其表示领取务工工资后,将分批次赔偿反映人损失。办案民警线下已向反映人进行了解释。
一句话,嫌疑人谈不上判刑。流动废品找不到主。杨女士电动车只能自认倒霉,理论上嫌疑人打工赚钱偿还她的损失。 电动车价值有3000元吧,盗窃金额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警察必须认真对待。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家庭困难,不得已才去偷的,可以谅解。有一句话说的好,叫什么当你无路可走的时候,可以怎么样怎么样来着。 大嘴吃天下 发表于 2022-06-27 14:05
家庭困难,不得已才去偷的,可以谅解。有一句话说的好,叫什么当你无路可走的时候,可以怎么样怎么样来着。
感情被偷的电瓶车不是你的啊?
我的被盗车找都没找到,你就当没找到呗。 varun 发表于 2022-6-27 11:53
电动车价值有3000元吧,盗窃金额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 ...
说不定是二手的电动车,人家买的时候不到1千元
大嘴吃天下 发表于 2022-6-27 14:05
家庭困难,不得已才去偷的,可以谅解。有一句话说的好,叫什么当你无路可走的时候,可以怎么样怎么样来着。
家庭困难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吧。一句话说的好,叫什么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柳暗花明是指光明正大,诚实劳动。 大嘴吃天下 发表于 2022-6-27 14:05
家庭困难,不得已才去偷的,可以谅解。有一句话说的好,叫什么当你无路可走的时候,可以怎么样怎么样来着。
非常反感你们类似的这种思想,就像之前看到过的有急事插队可以理解一样,有特殊原因不是你破坏规则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借口! 我爸的电瓶偷了一年多了,啥消息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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